贩卖毒品罪辩护案例

贩卖毒品罪辩护案例
陈琪妍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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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接受海口市秀英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黄律师、陈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XX的辩护人,并征得了在押被告人XX的同意,今天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为协助法庭正确判处案件,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履行律师职责,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犯罪事实认定及量刑建议部分持有异议。

1.起诉书上认定被告人王XX于2020年5月25日贩卖毒品的行为应属代买行为,本案中,从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起诉书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人XX第二次购买毒品是帮人代买,其中没有赚取差价,是先将毒资交给贩毒人员,后收取毒品。故可以认定,XX的行为是代买而非贩卖。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一条:“……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从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王XX代购的毒品仅为“一粒开心果”,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情节。

2.2020年6月13日被告人王XX向王盈盈出售的“动力火车”,系不含毒品成分的物品。在向王盈盈出售动力火车之前,被告人王XX已经将毒品换成了可乐,这在起诉书及卷宗材料中均有认定。

综上,且现查明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王XX贩卖的毒品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认定,辩护人建议根据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部分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犯罪)的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之规定判处被告人王XX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同时,辩护人对量刑情节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王XX具有以下法定从宽量刑情节

被告人王XX到案后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及公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在讯问笔录中都做了如实供述。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被告人王XX对其罪行供认不讳,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并且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认罪态度良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被告人王XX具有法定从宽情节。

 二、被告人王XX还具有以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主客观危害性较小

   王XX仅是在几个熟知的毒友间帮忙代买毒品,并非囤积毒品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且牟利较小,相比起其他贩卖毒品的主犯,其犯罪行为的主客观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系初犯,建议从轻处罚

从卷宗材料可知,被告人王XX就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因没有约束好自己,不慎沾染上恶习,建议法庭从轻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初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主客观危害性较小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惩前毖后,救人治病,以改造犯罪分子为目的,给被告XX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在对被告人公正量刑的同时,对其从轻/从宽处理。

以上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纳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


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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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10: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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