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成功案例(附代理词)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接受申请人王X的委托,就申请人王X与被申请人海南省XX房地产开发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指派唐律师、陈律师作为王X的代理人参加仲裁。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当支付2020年8月的 工资4000元。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后,也应当秉承诚实信用原则,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二、申请人自2016年7月至2020年8月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违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应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申请人自2016年7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5日期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书》。但被申请人却于2020年8月通知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送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函》系被申请人编造理由,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关没有事实依据,且程序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被申请人以1.入职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2.严重违反公司财务制度3.苛责属下4.被申请人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申请人下发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告知函》,将申请人违法辞退。
而事实上1.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表现积极,认真负责,热爱学习,思想觉悟高,被单位作为培养对象,经组织的各项考核,于2019年11月27日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在入党意见中介绍人都指出:“王X同志在群众中有较好的印象,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服从安排,认真学习专业知识。···王X同志平时能自觉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向同事学习,注意自身业务水平。本职工作和组织上交代的每一次任务都完成的比较出色。”被申请人党支部也都予以认可。因此不存在前述情形。
2. 被申请人指出王X违反财务制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首先,被申请人没有提交经过合法程序制定、由工会通过的相关制度。其次,在《海南省XX房地产开发公司管理规章制度汇编》中“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编中载明:“公司公章合同章由综合部保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保管。”王X指派财务部副经理邢福瑜持章办理部分财务事宜,专事专用,并非“将公司财务章擅自交于他人”。这是公司财务事务办理的正常程序,并非从王X担任财务部副经理才开始的,原公司财务经理何江将财务章交给副经理王X保管及办理业务是惯例。被申请人以此为由,与客观事实相违背。
3. 王X作为财务经理,为保障疫情后部门员工能及时回到岗位上班,应公司要求严格遵照规章制度,没有批准部门员工超期的请假申请,未在部门员工提交的《公休单》上签字的行为系王X落实公司领导班子“高标准、严要求、端正工作态度”的要求。在面对员工私利和公司纪律冲突时,王X坚持了底线,尽管这样可能会导致部分员工情绪不满,但王X仍坚持原则。这不能作为开除王X的依据!
4.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以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满足3个条件:1、 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2、 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后,单位要为其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3、 之后仍然不能胜任工作。
本案中关于王X提出将其由财务部调至拓展部,系劳动者向公司申请岗位的变动,劳动者仅就自己的诉求和希望与黄威进行沟通,公司及黄威可以否定其诉求,或进一步沟通协商。但不应该在意见不合的情况下以此为理由对其进行辞退。事实上,被申请人也没有经过前述过程,而是早有预谋地准备将其辞退。但王X在3月份提出想要变动至拓展部后,仍然坚持上班,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一时意气脱离岗位。公司却由此逐步要将王X辞退,在5月9日免去了王X财务部经理职位后 ,于5月15日要求其在3个月内交接完工作并离职。
这三个月期间,被申请人无故克扣申请人绩效、不给其安排工作。找到申请人生病请假的机会就正式对其进行处理!
王X在被申请人处没有人事权利,领导班子对其作出了调离辞退的指令后,王X也是出于无奈不与其争执,但并非被申请人所述“与公司协商的意愿”。
综上,被申请人解除与王X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系被申请人领导对王X私人不满,其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上的理由均系被申请人编造,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中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贵会充分考虑、予以采纳!
海南刚峰律师事务所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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